问:问一个历史问题,关于1943年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台湾未来的高中社会科的课纲将不会再提《开罗宣言》。有观点认为,这是台湾方面在推动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请问大陆方面认为《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份历史文件是否还有现实意义?我知道国台办昨天已就此表态,还想知道外交部有没有进一步说法?

答:确实,国台办已就此表态。但是你既然问到关于《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可以给你一个回复。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开罗宣言》为二战后中国收复被日本军国主义掠夺和窃取的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等领土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依据,是举世公认的重要国际法文件,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大成果,为国际社会确立战后国际秩序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重要现实意义。

问:你提到《开罗宣言》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外交部另一位发言人之前说过《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不具有现实意义。这两份文件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会有两个不同的解释?

答:我的同事已经就《中英联合声明》阐述了立场,我就不重复了。我想强调的是,1984年中英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香港回归20年来,中国政府依照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实行管制。“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方针得到了切实的贯彻落实。香港保持繁荣稳定,经济平稳发展,民主政治依法稳步推进,各项事业不断迈向新的台阶,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的事务属于中国内政,外国无权干预,英国对香港所称的所谓“责任”是不存在的。

至于你问到《中英联合声明》和《开罗宣言》有什么不同,我想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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