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光明谈②】
主持人:光明日报记者 曲一琳 王 琎
访谈嘉宾: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 王 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车丕照
编者按:以“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的“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中国与各国携手推进。加强其中的法治建设,既能提供动力与保障,又是题中应有之义。“一带一路”光明谈本期邀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车丕照,围绕“一带一路”进程中的法治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法治建设为“一带一路”提供保障
主持人: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日趋法治化,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风险、面临的争端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一带一路”的推进涉及领域主体繁多,要实现“五通”需要多方协同合作,其中法治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和作用?
王丽:“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基建项目最终要落在合同上,如项目实施涉及技术标准,需要专业的法律机构来承担。再如融资就会涉及担保、保险,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这些专业机构的参与使法治在“一带一路”中落实到了项目上,落实到了每个企业的具体建设中。从法律服务实践来看,法治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
车丕照: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无论是政府行为还是公司行为,都要在法律框架之下实施,否则可能遇到法律风险或者麻烦,因此法治建设是“一带一路”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
探索创新沿线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主持人:在“一带一路”建设推行之前,沿线各国已经处在一些双边或者多边合作机制当中,已经适用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建设怎么处理既有机制与新设机制的关系,如何形成沿线国家解决争端的统一机制?
王丽:这是全球法律治理问题。要尊重已经形成的WTO原则,但“一带一路”建设涉及已有规则未覆盖的领域,这就需要设定新的标准。我们已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了56个产业园区,并正在与当地政府一起研究管理、规则、标准、技术等方面问题,其中一些具体的规则、办法都可视为在“一带一路”实践中创设新法律的尝试。
车丕照:从主体角度来看,“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可以分为三类:商人之间、公司之间的纠纷;商人和政府之间纠纷;政府之间的纠纷。前两类纠纷的解决无外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只有第三类纠纷涉及新老机制的冲突。国际法碎片化或重叠冲突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因此要像《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所强调的那样,在“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机制,并在实践中慢慢探索创新的方向。
在文化沟通中促进法律交流
主持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制度不同,政治背景、文化背景差异很大,如何在文化交流中切实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认知和互动?
王丽:我们要走出去,首先要了解该国的法律和文化,了解其法律传承和文化历程,这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和机构很有帮助。建议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状态和法律文化的研究,形成法律数据库。同时还应拓宽交流的渠道和方式,让多方主体共享信息,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
车丕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要了解、尊重当地法律,尽可能避免法律冲突。还要看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通过法律模仿、法律移植、法律嫁接等方法,各国法律会越来越趋同。未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这一“趋同”还会更加明显。
多方合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
主持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与“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相比,我国法律人才现状如何,应该通过哪种方式去培养,是否需要在一些重点领域重点培养?
王丽:要解决这一问题,有以下几条途径:在法学教育中,把涉外能力作为基础教育重点培养,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相关人才。要引进熟知国际的或者某国法律的专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如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开分支机构、合作机构,可以获得很多国外的专业人才。此外,要支持社会组织做强、做大、做好,通过政策指引支持他们“走出去”。
车丕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问题,比如教育部前些年开始启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司法部等部门前不久颁布《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都在关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高校也都意识到涉外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好多学校办了国际班。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于外国法律的了解总不会比当地人了解得多,培养出既懂中国法又懂外国法的万能律师是不太可能的。建议中国律师多尝试做牵头律师,在处理外国相关法律事务时雇当地的律师。因此,不必对我国律师的涉外能力过于焦虑。
新理念新姿态引领国际法治建设
主持人:中国在全球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带一路”建设能否顺利实施跟我国制定、实施国际法律规范的能力密切相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应以怎样的理念和姿态去引领国际法治建设?
王丽:要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遵守现有的国际条约和所在国的法律。要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有偿、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要遵守强制性规则,比如到某个国家投资,必须遵守其相关投资规定和法律。
车丕照: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对国际法有很多贡献,比如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近年来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相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们一定有机会把这些原则、理念具体化,形成新的制度。以前我们主要是接受国际法,甚至要把国际法转化成国内法,未来我们要更加关注如何把国内法转成国际法。
主持人:对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治建设,二位还有哪些建议、愿景和期待?
王丽:“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要以满足实践需求为第一要务,特别是要建立跨境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建议我国颁行“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法,把我们的愿景与规划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在投资、贸易、合作方面所能获得的支持和帮助等。
车丕照:中国政府在未来法治建设方面将会提供新经验,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第一,价值目标的多元性。以往的区域性安排基本上是以经济为主要目标和价值导向,而“一带一路”除了经济目标之外还有其他目标,比如民心相通等。第二,很多“一带一路”项目是在相关国家政府主导下实施的,因此,我们要以“一带一路”为契机,在探索政府和市场关系及发挥作用方面提供新经验。第三,软法和硬法的结合问题。期待在未来建设“一带一路”过程中为国际法治发展作出新贡献。
(光明日报记者姬泰然、光明网记者张鑫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