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情况。最高检 供图

中国网7月14日讯(记者 彭瑶)为更好地规范、保障公益诉讼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提高办案质效,最高检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办案规则》首先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办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司法公开。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组织原则。从办案实践情况看,一体化办案机制符合公益诉讼办案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体制优势,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院、同级院以及院内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办案规则》在总结各地办案实践的基础上,对一体化办案机制作了规定,建立了办案中的交办、提办、督办、领办以及跨区划管辖机制,并明确了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等内容。

《办案规则》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的原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立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履职过程中,不同层级、地域的检察机关都有相应的分工和权限。考虑到检察机关管辖的特殊规律,人民法院正在推行集中管辖改革,《办案规则》对立案管辖与起诉管辖作了不同规定: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张雪樵说,这样的管辖制度实际上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高效率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检两家有机衔接、密切配合。

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办案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方式、具体程序、保障等内容。特别是在调查权保障方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人大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机关报告或者通报。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行政机关同一时期多个同类违法行为按照行政相对人数量分别立案、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的问题,《办案规则》提出以行政机关为对象的立案标准,规定对于同一行政机关对多个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应当作为一个案件立案。

《办案规则》还规定检察机关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方式,并增加了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相关内容。张雪樵表示,这样的制度规定强调了检察公益诉讼是以公益为核心,避免出现为办案而办案、为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现象。

《办案规则》根据各领域案件的特点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规定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达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和效果。

此外,《办案规则》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出席一审、二审、再审法庭等程序作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起诉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出庭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等事项,指导解决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据悉,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经过四年探索实践,检察机关形成了一体化办案、跨区域协作办案、诉前磋商等工作机制,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蓬勃活力和制度优势充分显现。2018年至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均在10万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