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8日讯(记者 彭瑶)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日前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政策性粮食管理、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流通中存在的损失浪费和违法行为等问题,作出“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等明确规定。

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为保障政策性粮食安全,针对近年来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严禁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进一步优化了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措施。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转变监督管理方式,从事前的收购资格许可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中的质量安全监管,《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或者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加强区域性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品质达轻度不宜存时应及时出库减少储存损耗

针对粮食流通中的损失浪费问题,《条例》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原则要求,规定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减少粮食储存损耗。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鼓励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者将被重罚

为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条例》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粮食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例如,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