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2月19日讯 国务院近日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我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及监管,《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将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规定处理外,还应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编辑:董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