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2月9日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建立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并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
根据《意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取消原有员级设置,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意见》完善了评价标准,将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作为职称评价的必要条件;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社会效益和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意见》要求,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职称制度与高层次播音主持人才培养、播音主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效衔接。
《意见》适用于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包括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