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0日讯 日前,教育部发布《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规定》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育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包括推动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主持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规划和措施,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主体责任,包括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推动宣传和贯彻实施统计有关法律法规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教育统计任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教育统计人员、信息技术支持、数据处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规定》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规定》强调,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