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14日讯(记者 张艳玲)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突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指导意见》明确,“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梳理,分类予以明确。

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指导意见》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同时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另外,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公安部今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并提醒公众,要进一步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遇到“碰瓷”行为,要及时报警。

“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实践中,“碰瓷”手法多样,涉及刑法中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在会上表示,《指导意见震慑严惩“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区分具体情形,明确案件定性和处罚,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碰瓷”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相关罪名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在审判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严惩通过“碰瓷”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从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同时,在办案中,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