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国网9月8日讯 民政部日前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自9月7日至10月7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法享有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公民在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社会救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

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最后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1类救助制度,分别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社会救助对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关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