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28日讯 自然资源部日前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适用本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

该办法明确,申请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资料不齐全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局确认盖章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说明函;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办理登记时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各管理局出具的载明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性质或转移权属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意见书。

自然资源部委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保管、使用自然资源部制发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保存、管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国家机关提供可以查询、复制的登记资料。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依据各管理局对机关事务归口管理单位名录的年度更新和实时更新结果,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单位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加盖“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同时抄送有关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对委托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依法监督,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登记行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取消委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