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

中国网5月26日讯(记者刘洪庆 栗卫斌)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正在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领域的不法人员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亟须进一步调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和合理设置罪名,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具体罪名的刑罚配置。加快编纂新的统一刑法典不仅必要,而且势在必行。

沈德咏表示,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79年,1997年进行了重大修订。此后,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立法机关又陆续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十个修正案,总体上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解决了“有法可依”等重大问题,为建设法治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现行刑法体系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刑法条文和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存在不足,刑法与其他刑事法律的协调性不够,刑法适用上的一致性存在较大差异等方面。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刑法及其法律适用的科学性、严谨性,也容易给司法、执法、守法带来差异。“你眼中的法律,可能不同的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势必给公民守法,人权保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沈德咏说:“若继续采用‘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已不可行,难以为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刑法的容量不足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打补丁方式破坏了刑法的体系性;影响刑法的内在逻辑和条文标序,适用不便、观感不好。因此,加快编纂一部统一刑法典已势在必行。”

他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一些不法人员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亟须进一步调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合理设置罪名,同时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具体罪名的刑罚配置,并在新的刑法典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

他呼吁,在制定统一的刑法典时,不仅要充分吸收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系统修改完善刑法规定;要重新梳理“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制度,不让一些经营主体钻法律的空子,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要正确定位责任年龄,既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防止不法人员在实施违法犯罪时拿年龄做文章。要完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更好地激活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制度蕴含的价值,充分发挥法典的积极作用,回应社会关切。

他提出,要系统整合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和刑罚配置,如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废止,亟须更加合理地设置入罪标准和更为科学地设置刑法分则罪名,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序衔接。同时,也应当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具体罪名的刑罚配置;系统吸收、整合1997年以来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沈德咏认为,应当将现行刑法总则第三章“刑罚”和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重构为“刑事责任承担”。目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执行刑罚之外,还包括缓刑、定罪免刑等,此外还有非刑罚处罚等刑事执行措施,仅用“刑罚的具体运用”不足以涵盖上述内容。他建议研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划分,完善刑事执行制度,包括完善非刑罚的处罚措施的适用条件,调整减刑、假释的适用标准,妥善解决贪污贿赂终身监禁制度与其他罪名刑罚配置不协调等问题。

他建议,要通过技术处理方式,将现行刑法分则“备而待用”的死刑罪名进行科学转化,在法律上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基于我国的国情,死刑不可废除。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有一些死刑罪名仅是属于“备而待用”性质,实际适用并不多,并且多个刑法条文的死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重合与竞合。故可以考虑通过转化(如设置转化犯)等方式,从技术层面减少死刑罪名。如对因放火致人死伤的,不应再按放火罪论处,相关条文也不再配置死刑,而是可以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通过类似的技术处理方式,使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在法律制度层面减少。从而体现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的慎刑恤刑、“少杀慎杀”的法律原则与司法政策,也彰显我国刑法的文明与进步。

他表示:“通过编纂统一刑法典,将1997年以来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作一系统梳理,对于合理成分予以吸收,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惟其如此,方可以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权,更好地实现良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