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21日讯 自然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通知要求,有关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尽快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搬迁群众手中,给搬迁群众一颗“定心丸”。要以“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为主,地方政府认定的非建档立卡同步搬迁人口的安置住房可一并纳入工作范围,特事特办,设置绿色通道,统一组织,集中办理登记。

对手续完备的安置住房,于2020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因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完善导致不能登记的,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扶贫等部门沟通协调,抓紧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清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请当地政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采取联合会审方式,尽快统一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到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应发尽发。

各地要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和取得方式、安置方式,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性住房”。严格落实《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要求,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一律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安置住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合并办理。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获取办理安置住房登记所需规划、用地、竣工验收材料和搬迁群众身份证明、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

对回购商品房或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合户安置房、个人无产权住房等特殊类型安置住房,按照《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

(编辑:郭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