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7日讯(记者 董小迪)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要依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等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部分行为还将被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

此外,《条例》规定,出现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将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