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实录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网12月30日讯(记者 金慧慧)最高检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明确强化人权司法保障,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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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修改后的《规则》切实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规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非法证据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则》完善了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办案拖延,《规则》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规则》简化接待律师程序,让辩护律师“少跑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求听取意见的,《规则》规定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

缩短办理期限。《规则》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

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规则》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

《规则》明确要求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承诺。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要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规则》坚持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明确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防止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