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情况。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网12月27日讯 最高法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罗东川表示,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从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每年超过一万件,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这印证了我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此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罗东川指出,《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解释》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罗东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