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6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代表余梅建议,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性权利作总括性规定,明确性骚扰的概念和特征,便于法官掌握行为特征而裁断侵权赔偿。

余梅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因性权利的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本法,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本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文字、声音、图像、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行为。

余梅认为,性骚扰构成案件应包括:(1)违背他人意愿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行为;(2)该行为使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晋职晋升、工作表现受到侵犯或影响;(3)受害人与行为人通常具有职业关联或从属关系等。用人单位应当在相关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因用人单位处置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