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6日讯(记者 金慧慧)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明确鉴定人在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没有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人民法院还将依照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罚,支持当事人赔偿合理费用的请求。

《修改决定》还加强了对鉴定委托的管理。在委托鉴定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这就要求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有比较明确的把握,防止法院委托鉴定的时候鉴定事项不明确、要求不明确,出现瑕疵,或者鉴定意见无法采信,也防止由于鉴定期限不明确、要求不明确导致的诉讼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