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日讯 据教育部消息,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9年12月1日起,优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服务,并将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半年公布一次区内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

《通知》要求各地下放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部门。

建立审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批事项的名称、审批层级和部门、要件材料、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得在清单外增设要求,不得设置隐形门槛。加快推进审批服务工作标准化,做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各地将进一步压缩材料要件,对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取消个人存款证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保留的证明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和因校长变更换证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营利性民办学校首次申领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可按照其实施的教育活动的学制确定,一般不低于3年。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证时,如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可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一致。

(编辑:董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