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21日讯(记者 金慧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意见》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案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作出规定,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保障落实。提升金融解纷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库、金融投诉数据库,深化司法、金融信息共享。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