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21日讯 据教育部消息,教育部近日修订《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修改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奖四大奖项,每年提名、评审一次,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10项。

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奖不设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奖项目完成人,获奖后须间隔一定年份后方可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候选项目的完成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可由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提名;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学校直接提名;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名。

青年科学奖授予已经取得突出原创性学术成果、具有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青年学者。候选人可由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提名,也可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各学部、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或有关高等学校校长提名。

在国内高校连续工作3年以上、被提名当年未满40周岁(至1月1日)的在校青年教师,满足长期从事科技创新,并取得了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三项条件,即可成为候选人。

新办法明确,候选项目中,相关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相关成果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相关技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成果经评审未授奖且无实质性进展的,不得提名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新办法强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教育部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并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新办法指出,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关注科学技术本身,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此外,新办法还对奖项的评定条件、评定标准、异议处理等作出规定。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同时废止。

(编辑:董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