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5日讯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近日,《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方案》提出,在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河南、云南、新疆8个省区试点建设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建设肿瘤科、神经科、心血管科、 儿科、呼吸科和创伤科6 个专科。

《方案》提出,在京、沪等医疗资源富集地区遴选若干优质医疗机构,通过建设分中心、分支机构,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在患者流出多、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地方可根据输出医院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的建设运营模式。

30 家试点输出医院主要从北京、上海两地选取,少量从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 5 个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地选取,除北京、上海两地有部分市属医院外,其余均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所管医院。同时,国家将积极储备若干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后续试点,保障其公平参与。

《方案》要求,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允许区域医疗中心探索符合自身运行模式的管理措施和分配政策;建立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区域医疗中心;支持区域医疗中心依据国家规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自主招聘,自主确定人员结构;按教育年限、工作时间、知识和技能水平、难度和复杂程度等薪酬要素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降低绩效薪酬比例,有条件的可实行岗位薪酬制、目标年薪制、协议薪酬制等。

区域医疗中心要研究探索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视同于硕士专业学位证,在入职、晋升、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等方面同等对待。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和薪酬激励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医务人员在完成岗位任务前提下,通过多点执业、开办诊所等获得合理薪酬。 

《方案》提出,要实行适应区域医疗中心发展规律的医保政策;优先在区域医疗中心推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收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区域医疗中心与医保经办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标准。

《方案》要求,给予区域医疗中心必要的新技术应用政策,鼓励开展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逐步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展拓展性使用。鼓励区域医疗中心对区域内确需使用的、国内尚未注册的少量临床急需药品,依法提出临时进口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审批。

《方案》明确,要加大对输出医院的支持力度。根据医疗资源输出量,适当增加相关输出医院的京、沪落户指标。资源承接地政府对输出医院派出的医务人员在落户、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奖励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资金给予合理补偿,保障派出医务人 员薪酬水平达到输出医院同等条件人员平均水平,并在此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图表来源:国家发改委

(编辑:董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