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5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草案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必须的社区劳动服务。他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考虑其个人意愿,组织其参加社区劳动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他还建议,参考有关规定、国内外成熟做法,明确社区矫正对象每月或每周参加社区劳动服务的小时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建议,对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奖励,并明确奖励的类型,如表扬、记功、减刑、相应缩短缓刑的考验期等。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认为,应考虑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具有奖惩权。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如实记录矫正考核结果,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社区矫正委员会审核批准,或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矫正对象实行积分考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