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5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草案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权限,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刑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并具体列举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法定职责。

“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明确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后的配套实施文件将缺乏上位法的授权,容易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的缺位、错位及越位。”万鄂湘解释。

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表示,在实践中,存在社区矫正机构拒绝或者不及时接收矫正对象的情况。

卫小春建议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矫正对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具体情形。

“近年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因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再犯罪而被追究玩忽职守刑事责任的案例屡有发生,但各地裁判不统一,草案应该明确到底何种情况下会构成在执行社区矫正职责方面的玩忽职守犯罪。”黎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