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3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草案规定,收养人应满足“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条件,“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文华认为,该规定针对的是经济落后时期的情况,收养是一种善举,只要有善心、有能力,没有其他不良情况,不应对收养人作此限制。

草案还规定,没有特殊困难且有能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将其子女送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且收养人不受婚姻情况及年龄差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建议删除该规定。

刘修文认为,这一规定考虑了以往“过继”(又称“立嗣”)的做法,一般是在缺少男性继承人时,在宗族或者亲属中收养男孩延续香火(也有少量过继女孩的情况)。但在生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子女送养,不符合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也不符合伦理和公序良俗。且“过继”风俗不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宪法规定,立法不应为其专门放宽收养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