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1日讯(记者 金慧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1日—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