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0月21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0月21日—26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稿。

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经批准。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对于可能逃跑或者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

草案还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手段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