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23日讯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邱进宝,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董秉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邱进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丧失,转移隐匿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权谋私,公费报销私家车费用,违规收受他人礼金,调任后仍借用原下属公司车辆,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违规录用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邱进宝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邱进宝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经查,董秉惠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党的宗旨,知法犯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调查;违规为儿子操办婚宴;违背组织原则,违规为其司机安排及调动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多次送给领导干部及其配偶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私欲膨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案谋私,拿司法权做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董秉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董秉惠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邱进宝简历

1983年7月至1990年11月,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干部;

1990年11月至1993年2月,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副乡长;

1993年2月至1995年8月,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党委副书记;

1995年8月至1998年11月,巴彦淖尔盟临河市曙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

1998年11月至2003年11月,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副旗长;

2003年11月至2004年8月,巴彦淖尔盟杭锦后旗委副书记;

2004年8月至2005年2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5年2月至2008年5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8年5月至2011年9月,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委书记;

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

2013年12月至2017年10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

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

201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

董秉惠简历

董秉惠,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内蒙古奈曼旗人,大学学历,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

1984.07--1990.02,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历史系团总支书记、学生科副科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团委副书记;

1990.02--1995.07,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副处长;

1995.07--2000.10,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处长;

2000.10--2007.06,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7.06--2012.0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2012.02--2012.05,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兼市综治办主任;

2012.05--2013.05,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3.05--2014.0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4.0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编辑: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