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中国网9月18日讯 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官网今日消息,为了稳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解决城市新市民租住需求。长春市于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2019年至2021年,长春市将通过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给、支持规模企业建设租赁住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增租赁住房315万平方米,并形成基本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官网9月10日发布的《实施意见》显示,2019—2021年,计划新增租赁住房315万平方米。2019年,计划新增租赁住房127万平方米。其中,盘活存量住宅50万平方米、改建19万平方米、新建58万平方米。2020年和2021年,计划年度新增租赁住房100万平方米。在中央财政奖补试点期内,长春市财政累计安排12亿元的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建设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租赁住房小区人居环境。到2021年,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租赁企业,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积极争取国家试点;支持规模企业建设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主体;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加强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优化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落实“租售同权”政策;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11条相关政策措施。

对于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意见》指出在三年试点期内,对政府指定的租赁住房地块,长春将采取“限自持、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给;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营或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企业通过盘活存量房源、改建和新建、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在落实“租售同权”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针对长春市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群体,长春市户籍承租人在市内无产权住房的,凭无房证明和租赁备案合同可享受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待遇。非长春市户籍的承租人可凭借租赁备案合同办理居住证,在租住一定期限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