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9月3日讯(记者 彭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日发布,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现代司法里面理性、平和、宽容理念具体体现,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的举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体到检察环节,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解释》明确,对于代替考试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的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人民检察院办理考试作弊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告知他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考试作弊相关案件时,特别要注意让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特别要注意签署具结书的时候应当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最办理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有两个阶段,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要注意将认罪认罚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有没有社会危险性,作为衡量的标准。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不予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对于提起公诉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赔偿或者和解等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