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6日讯(记者 张艳玲)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指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

 《条例》明确,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

《条例》要求,统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地方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严格规范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地方可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层级相符合。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必须报党中央审议批准。地方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机构限额由党中央统一规定。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对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

《条例》还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

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