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15日讯(记者 金慧慧)司法部今日发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准入门槛,新增对多次违反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给予从重处罚等规定。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优化管理权限和管理事项,赋予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和违规处罚职责,赋予机构和鉴定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行为的职责,删除变更登记事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规定,将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改为“备案”。延续登记时,如原登记事项无变化,可提交简化材料。

严格准入条件完善退出机制,征求意见稿提高准入门槛,将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准入资金从二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新增限定每名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一般不超过二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执业能力进行考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行业资格或者资质证明应当与司法鉴定相关。新增注销情形,如擅自停业、歇业一年以上,有效期限届满未能通过延续审核,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终止,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

完善细化处罚情形和方式。新增对擅自变相设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处罚。新增对鉴定人违规参与诉讼活动、违规使用执业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收受当事人财物等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条款。鉴定人停业处罚或者正在投诉处理期间,不得变更执业机构。对多次违反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给予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将“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一步明确了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主体。明确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将司法鉴定的委托主体“司法机关”改为“办案机关”,包括监察、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新增对举报和投诉的调查方式和委托行业协会协助调查等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省级名册在本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和司法部名册在全国每五年公告一次的规定,改为电子名册实时公告和更新;新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利用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和核查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