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7月11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等。

《办法》强调,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确定费用上限比例,省、市两级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述费用。水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办法》还指出,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在脱贫攻坚政策实施期内,有关省在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中央下达该省水利发展资金总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指定具体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