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25日讯(记者 彭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草案加大对疫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

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增加规定行政拘留。

草案规定,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还增加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交通运输单位应当优先运输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