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21日讯(记者 张艳玲)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任何涉外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中国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今日在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国务院办公厅在1994年第104号文件《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陈士渠表示,该规定到现在一直有效,适用我国周边国家及所有国家。

近年来,在全国公安机关持续高压严打和相关部门综合治理之下,中国国内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有了根本的好转,但是,跨国拐卖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境内外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在拐骗、招募、中转、接送、入出境、贩卖等环节形成了“一条龙”的作案模式,疯狂地实施跨国拐卖犯罪。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以介绍工作、相约旅游、介绍婚姻等名义,将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我国周边国家妇女拐骗至我国内卖为人妻,或者假称卖给中国男性结婚,但实际上是诈骗钱财。拐卖外籍妇女犯罪往往与偷渡、非法婚姻、婚姻诈骗交织在一起,危害十分严重。

陈士渠说,有些跨国婚姻是正常的,但是,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索取钱财。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外籍妇女带至中国,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其不得不屈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拐卖妇女罪。实施拐卖,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关于跨国拐卖妇女和跨国婚姻的区别,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该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跨国婚姻诈骗案件发案上升的情况,陈士渠表示,《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介绍的人,还有妇女同时构成犯罪,共同犯罪,诈骗的共犯处理。

陈士渠表示,各地公安机关要准确甄别,对于拐卖犯罪要坚决打击。如果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这种情况,就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表示,下一步,中国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湄公河次区域反拐谅解备忘录》和中越、中缅、中老、中柬、中泰政府间打拐合作协定,加强与相关国家打拐执法合作,推动互派工作组调查取证、交换证据,力争全链条打击跨国拐卖犯罪活动,及时解救、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