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19日讯 教育部近日印发《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布局和规模等情况,为每一所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并于2019年底前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含民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按相关规定聘任,应熟悉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原则上按1人负责5所左右幼儿园的标准配备。教育督导部门将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职责,在幼儿园大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责任督学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办园、师德师风建设等情况,每月至少实施1次督导。发生危及幼儿园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上级督导部门。

根据《办法》,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作为对幼儿园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幼儿园评优评先方面,也应充分听取责任督学意见。

幼儿园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积极配合责任督学入园督导,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幼儿园,教育督导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向有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对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举办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幼儿园对督导结果有异议,可向教育督导部门反映。

《办法》规定,责任督学实行登记管理与责任督学考核制度,由教育督导部门对其颁发督学证,考核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优秀责任督将受到表彰奖励。新任责任督学入职前将进行入职培训,入职后将进行定期集中培训。

相关部门将为开展经常性督导工作的责任督学提供经费、办公场所和设备等保障,为责任督学兼职开展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通讯、误餐费用和承担的督导任务提供工作补助(发放对象不含责任督学中的在职公务员)。

(编辑:董小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