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6月6日讯 据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消息,5月31日上午,由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修某某以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烟台市瑞泰果蔬农民合作社的名义,以高息揽存、公开宣传为手段,以设计销售理财产品、发展农民入股为载体,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莱阳市、栖霞市设立分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14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后以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外放贷,造成经济损失87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00余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涉案人数400余人。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为催收贷款先后纠集公司员工修某某、刘某某、臧某某、刘某、孙某等多次对贷款人进行暴力讨债,并在追债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王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修某某、臧某某为骨干成员,以及刘某、孙某等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修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年的有期徒刑。(编辑: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