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30日讯 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公布《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3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先后作出五次调整。本次修订,拟就生育支持、生育妇女权益保护、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方面做出规定。

《条例》增加了支持生育的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此外,《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为加强对生育妇女的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条例》进一步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5倍的标准征收。(编辑:李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