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6日讯(记者 董小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去年4月27日公布施行,截至目前,河南、黑龙江、广东省全省范围和其他省区市的部分地方已完成第一轮选任,共新选出人民陪审员近12万人,加上原来选任、尚未到期的人民陪审员总计30余万人。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法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以下分别简称《解释》、《工作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问题作出规定。

新规将于5月1日起施行。此外,《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办法》已起草完成,将于近期发布。

专业陪审员也要随机抽取 补助方面无特权

《解释》对专业陪审员作出规定,专业陪审员参审要贯彻个案随机抽取原则,可根据具体案情,适当兼顾审判工作所涉专业技术知识的实际需要,从符合专业需求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不应该指派固定陪审员参审。

根据《解释》,专业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应当有所限制。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法院可以参照中级法院选取人民陪审员的模式,从其辖区内随机抽取专业陪审员参审。普通法院对专业技术类案件,如医疗、建筑工程、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类型案件,可以从专业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审。

《解释》强调,专业陪审员虽然在专业上有特长,但在案件审理中并没有特权。专业陪审员的职权配置、回避和补助标准应与其他陪审员保持一致。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情况。中国网 宗超 摄

合议庭法官需提供清单 陪审员享事实认定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由四名人民陪审员、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此次发布的《解释》就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出专门规范,并提出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

《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的评议,对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案件审理分为事实认定(事实审)和法律适用(法律审)两个方面。大部分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律人士,所以在七人合议庭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员可以和法官共同评议,并具有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解释。

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案件事实纷繁复杂,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厘清。

为此,要求七人合议庭中的法官在开庭审理前或评议阶段梳理案件的事实,并列出清单、提供给人民陪审员,为其提供指引。清单分开庭清单与评议清单两种。

为充分保障陪审员权利,《解释》明确:对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按照事实认定问题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参审数最多不超30件 不得出现“编外法官”

针对部分法院存在的“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现象,《解释》从职责、参审数上限等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

陪审员履行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更不是法院的编外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各中基层法院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参审数上限一般不超30件,参审数上限确定后要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如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介绍情况。中国网 宗超 摄

岗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参训情况纳入考核

陪审制度是将公众意见引入案件裁决中,使司法的职业化与陪审员的“非职业化”互补,最大限度兼顾法理与人情,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对裁判的满意度。

陪审员主要通过对事理、常情的朴素认识对案件作出判断,陪审员来自普通群众,社会阅历丰富,在事实认定方面比法官更有优势,这种判断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接受,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陪审员无需有过多法律专业知识,但要了解审判的程序性事项,遵守司法礼仪、审判纪律,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为此,《工作办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部部长陈海光说。

《工作办法》要求对陪审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任期期间的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为不少于40学时。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陪审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法律基础知识等。培训方式主要为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主管部门也可结合实际采取分段培训、累计学时的方式进行。参训情况将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