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4日讯(记者 赵晓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药品管理法草案。

草案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此提出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建议,将“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改为“依法开展成本价格调查”。

周海波认为,“必要时”的表述不够强,可能会使药品监管部门偶尔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无法充分了解数量庞大的药品成本,价格监管就缺乏科学根据,难以起到实效。另外还将为药企带来寻租空间,滋生腐败。

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表示,经过公立医院改革,全面取消了医疗机构药品加成,但仍然存在药价虚高情况。胡梅英建议,将“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修改为“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建议药品申报上市时对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同时规定流通环节的合理价格,避免虚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认为,药品价格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看病贵的重要因素。国家对药品不实行政府定价并不代表不应该对药品价格干预。

乌日图建议将“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改为“应当建立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