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2日讯(记者 董小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举行分组会,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

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建议增加安乐死相关规定: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

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李杰指出,以癌症晚期病人为例,患者需要镇痛,但医生轻易不敢给麻醉药品。建议在人格权中加入安宁疗法或姑息疗法相关内容,保护人的最终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