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20日讯(记者 吴佳潼)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修订草案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落实处罚到人,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增加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规定。

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