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中国网2月21日讯(记者 董小迪) 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与ofo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ofo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80827456.9元)。

此次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始,天津飞鸽公司与东峡大通公司建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天津飞鸽公司向东峡大通公司供应自行车及相关配件。

2018年4月8日,二者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对,并签署《往来账项询证函》。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4月8日,东峡大通公司欠付天津飞鸽公司货款87608172.9元。

此后,东峡大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天津飞鸽公司统计,截至2018年5月30日,东峡大通公司尚欠天津飞鸽公司货款73037957.9元。

天津飞鸽公司已多次沟通、催要,但东峡大通公司至今未能偿还上述欠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2710157.9元及违约金7789499元;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2710157.9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同日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80827456.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8082745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