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18日讯 (记者 彭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袁林昨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将开展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重点监管中标药品的原辅料、处方工艺和不良反应,坚决防止出现低价中标后生产低质甚至劣质药品危害公共健康。

据了解,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降低药价和企业交易成本,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药品招采要同步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

“通过这次招采,同步推进‘三医’联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表示,要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跟招采价格的协同,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把一些价格较高,可能增加患者负担的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给予2-3年过渡期。

陈金甫指出,通过联采“挤干”流通费用水分的部分,经考核后留给公立医院用于进行内部改革,比如薪酬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调动医疗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同时压实医疗机构的责任,确保用量,并要求医保、医疗、医药,工信等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试点的职责分工,确保改革试点效果的平稳实现。

突出监管重点确保药品降价不降质

陈金甫介绍,在集中招采阶段,有25个产品中选,降价幅度52%,最大降幅超90%,基本实现了改革初期目标。接下来还将进行中标结果和配套结果的落地,最后进行试点的评估总结。目前企业正在与试点地区之间进行对接,实行挂网,备货,然后进行签约。政策预计于3月中下旬正式启动,以1年为期。

为确保做到降价不降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袁林表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中标的药品进行全覆盖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重点监管药品的原辅料、处方工艺,监测不良反应,要求企业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要求生产,坚决防止出现低价中标后生产低质甚至劣质药品危害公共健康。“一旦出现问题,我们一定坚决打击毫不留情。”

严禁以费用控制等要求影响中选药品的使用与供应

就如何让中选的药品进入医疗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指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要求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

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用中选药品。卫健委还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