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11日讯 (记者 彭瑶)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近日,最高法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明确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民航、铁路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严重扰乱运输秩序、危害运输安全的失信人分别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飞机、火车的惩戒措施。

“妨害安全驾驶”引关注 严惩呼声高涨

2018年10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行驶至长江二桥时坠江。经过4天时间的紧张搜救,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15人在这场事故中被夺去生命。这场震惊全国的事故,由一名乘客因坐过站后,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妨害安全驾驶”这一话题开始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此后,各地又接连曝光了多起乘客“车闹”事件。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呼声高涨。

部分审理过司乘冲突案件的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乘客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照的内容很复杂。类似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比例较大,主要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起点较高,而大部分被告人都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

多部门出台意见 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在2018年12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以袭击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明确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严格侦办查处。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并强调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1月9日至10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公交车安全防范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要求深刻反思重庆万州“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等一系列典型案件,严厉打击危害驾乘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暴力方式影响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安全驾驶的,一律依法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2019春运在即 车闹、机闹有惩戒“套餐”

2019年春运将从1月21日开始,3月1日结束,经相关部门会商预测,2019年春运全国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9.9亿人次,其中道路24.6亿人次,铁路4.13亿人次,民航7300万人次,水运4300万人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力做好2019年春运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车闹”“机闹”等旅客严重不文明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强司乘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处置不文明行为的能力;鼓励乘客参与运输安全保障,勇于制止影响驾驶员正常驾驶、侵扰公共运输安全的旅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民航、铁路部门将依法依规对严重扰乱运输秩序、危害运输安全的失信人分别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坐飞机、火车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