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网1月11日讯 针对“国外有所谓‘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概念”这一常见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回应,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