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9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近日表示,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报送后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或在次年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有的纳税人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担心如果报送专项扣除信息,万一不符合会影响本人信用。如果不报送,又享受不到个税改革红利。针对此类情况,该负责人指出,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纳税人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