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3日讯 据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消息,12月29日下午,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贾某兴等2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是包头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起公开宣判的涉黑案件。法官宣读判决书用了一个半小时左右,判决书内容近100页。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贾某兴、梁某东等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层级清晰、骨干成员比较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昆都仑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并处罚金55000元;被告人梁某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并处罚金68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并处罚金83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并处罚金55000元。
被告人张某军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罚金;被告人胡某等11人分别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单处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犯罪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