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7日讯(记者 董小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进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列举了6种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等。

其中,“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情形引发热议。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征收土地应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且需要对“成片开发”作出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指出,如果主体资格太宽泛,集体土地会成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征收名义来取得的“唐僧肉”。此外,“政府组织实施”的概念也需讨论,要防止商业利益参与其中。

“以国家的名义征收,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是清楚的,不可以开大口子,什么东西都往公共利益里装。除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征收之外,其他的都应市场化处理,要有交易规则,农民要有议价权,这样才能保障农民权益。”信春鹰说。

“实践中,这种规定可能为扩大土地征收范围留下一个口子。被征收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不够等很难充分保障自身权利,而政府因为明确享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权,也有可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定义‘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保铭认为。

罗保铭表示,征地制度改革的立足点之一就是缩小征地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利益。为了防止政府行使土地使用征收权出现偏差,应在征地程序上明确设置公共利益审查、听证等机制,约束政府征地行为。“还应明确规定征收土地要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基础,避免政府滥用公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