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3日讯(记者 金慧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车辆购置税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草案关于车辆购置税补税、退税的规定应更具体一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免税、减税车辆改作其他用途,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在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时,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