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2月23日讯(记者吴佳潼)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比照”本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如何比照适用并不清楚,建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规定,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是对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作出专门规定,即“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